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明确规定,涉及到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在其创作完成之日起,将被赋予作者终身及此后的五十年专属使用权。
然而,对于创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等一系列人身权益,则不受此年限的限制。
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其所包含的发表权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去世之后的五十年,截止日期为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若该作品属于合作性质,那么其保护期限则以最后一位逝世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为准。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