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办法如下:
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确立财产分配方案。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并且所涉及的不动产或动产能够进行合理分割而不致减损其固有价值时,应将这些实物资产予以分割处理;
若是确实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也应该采用折现或者公开拍卖、私下出售等方式获取相应款项并对其进行分割。
当同居者中有任何一方不幸离世后,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承逝者的财产,除非逝者在生前曾留下明确的遗嘱,指定由另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其个人遗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