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亡故的债务人而言,一般依据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均需在所继承的财产实质价值范围内,对其遗留下来的公责与债务进行清理偿还。
这其中包括债务人应尽的税款责任以及其他各项债务。
然而,若遗产实际价值超越了上述范围,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者不受此限制。
至于债务人的配偶有无义务承担该项债务,则需视乎该笔债务是否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来决定。
若被判定确属此类情况,那么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务人的配偶有责任继续履行相关债务。
在实践中,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该笔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债务人之所以产生债务或借款的初衷,必须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者该笔债务被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最后,债务人举债的动机及债务本身必须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