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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犯罪中能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以下几项原则来应对此问题:
首先是所谓的“吸收原则”。
简而言之,该原则正是要求在判决被告刑罚时,应当以犯罪行为已然实现的状态为准,以此作为决定被告人刑期的基准范围;
对于那些尚未完成的犯罪行为而言,则可视为已完结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其对量刑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无需援引相关的未遂条款。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那些不以犯罪金额累积为要件的连续性犯罪案件。
其次是“次数累加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犯罪次数作为定罪标准或需要提升刑罚等级的案件。
在此类情况下,未遂的次数亦应被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最后是“数额累加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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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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