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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关于夫妻在债务方面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抚养子女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由于向夫妻中任何一方向一方或双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包括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社交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也包括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以及为其负有法定责任的人进行治疗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债务属于连带责任,即使离婚后,仍然是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债务应当由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双方的债务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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