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所谓的“法定负责人”特指在某个特定单位或组织中,负责统筹规划整个单位的全面工作事项,并且拥有至高无上的决策权力,对于该单位的发展以及相关责任所负担的首要领导人。
然而,“法人”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相较于自然人类,它并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通过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成功构建的社会组织体系,这正是它与自然人最本质、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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