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餐馆内不幸跌倒,而此等情况下餐厅未能充分履行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该餐厅便需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直接引发了他人的损害,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餐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然而,当餐厅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它仍然有权向实际的侵权者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