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质权是无法设立的。
例如,所涉及的财产如果属于不动产,以及依据法律规定被明确禁止质押的动产。
当用以担保债务之清偿时,若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意将其动产权出质以供债权人占有,那么,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形时,债权人便有权利以该动产来优先受偿,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