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调查中,指正他人为毒品贩卖者的行为可被视为一类人证。
尽管人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然而,案件侦破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需要相互佐证,以构建起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
至于人证能否足以推翻物证,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严谨的逻辑分析和验证。
通常而言,物证所具备的证明力度往往会超过人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