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时限的现行法律条文如下:
自继承启动之日起,如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应于遗产处理事宜确定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其放弃意向;
若未能以任何形式明示其意图,将被视作已接受继承权。
同时,对于有幸获得遗赠的受赠者,亦应有在获悉遗赠事项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愿;
若逾期未予表态,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遗赠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