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因车祸受伤而需要入院治疗时,医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首先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支付;
如果您并无投保,那么则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先行垫付。
首先,若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我们会优先通过该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院支付所需的抢救费用;
然而,若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我们也会尽力协助您解决问题。
其次,对于那些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情况,我们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在此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