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质权人在质押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均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理质押物;
若因为上述行为导致质押人受到损害的,质权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质押物的职责;
如因其保管不当,致质押物受损坏甚至丢失的,质权人也需对此负责并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