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公司股东并无义务偿还公司所产生的亏损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在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也只需按照自己所购买的股份额度来对公司履行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那么这些公司股东可能就有必要对公司债务负起连带偿还的责任了:
首先是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享有之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失的时候。
其次是当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时候。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