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如若配偶一方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其情节较严重时(例如,构成重婚或者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方在选择离婚的同时,便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然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不仅局限于此,还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行为;
2. 存在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3. 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4. 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过错方索取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