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交通意外发生之际起,对于身为民工的受害者而言,他们的误工费用应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以及收入水平进行衡量与确定。
若受害人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则误工费将参照其实际减损的薪资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受害人并未拥有固定工资,我们会以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来进行估算。
至于误工时长,我们将依据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