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位朋友不幸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进而选择了离婚,那么他们便有资格依法向对方索求相应的赔偿。
反之,若在婚姻关系维持过程中,并非其中一方存在错误行为,而是另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这位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之时,便有权利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