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类型各异时,例如涉及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债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单纯的金钱债权。
若存在多项担保物权,则应依各担保物权成立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清理与偿还。
当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规定了金钱支付内容,且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请求时,如果执行所得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对于那些在执行标的物上并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将根据各自的债权比例来获得相应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