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范围内。
但在此之外,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是在恋爱期间,某一方若以其个人之名贷款
并购置了房产,然而待婚后却需要使用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还款,此时婚姻关系中的共债部分便可理解为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如果在婚前有一方的父母曾
出资购房,并且明确表示此举是为了
赠予他们两人,那么这部分财产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
最后,如果在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了房产,而在婚后他/她决定将配偶的姓名添加至
房产证之上,那么这部分房产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