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负责编制全国范围内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结合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实际需求,编制适合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上报至对应层级的人民政府进行核准与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