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制造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表明其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除了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以外,同样可以进一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索取价款的十倍赔偿,或者损失的三倍赔偿款。
如果赔偿额尚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那么法律将强制性地补偿这一数额到一千元人民币。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影响食品安全性且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性的标签或者说明文件所呈现出的瑕疵则不在此列。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