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过了法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接受发卡银行的连续两次催收之后历经三个月经历仍未归还的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定义被视为“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