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明确,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超越法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接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经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归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