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得知
继承之权利日期起,有权利作出是否放弃权益的决定。
放弃权益的明确意愿需在继承行为发生之后、遗产处理行为开始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提出。
在实践中,放弃权益的表达必须是明确而直接的,不可以采用暗示或默认等含糊不清的方式来进行。
同时,作为合格的
继承人,放弃权益的意愿应当由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亲自提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已做出的放弃权益的决定仍然有机会被撤销,但必须在遗产处理行为正式启动之前完成。
《
民法典》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