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著作权之有效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应为五十(50)年。
且此种期限会在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终止。
然而,若该作品在其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50)年内未能得到发表,则将失去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对于电影作品以及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所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而言,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同样为五十(50)年,并将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终止。
但是,如果这些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50)年内未能得到发表,也将失去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