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提供银行账户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即存款人不得擅自将其在银行结算账户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文件内容可知,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因此,此类行为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严格处罚和制裁。
法院有权依法没收因出借账户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出借方进行对应的罚款处理。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出借方也应对其行为负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