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三角债项之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各方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协商。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之道。
所谓三角债项,即是指其中一方既是另一方的债务方或者债权方,同时亦是第三方的债权方或者债务方的情况。
在此种情形下,所有相应当事人均须对自身所负担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