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情节严重通常意味着诈骗金额庞大并且伴随着其他严重情节。
在本文中涉及到的数额巨大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指诈骗数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形。
而其他严重情节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例如行为人运用尖端科技手段进行伪造活动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诈骗;
通过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有组织犯罪的首犯;
屡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且屡教不改的行为人;
由于其诈骗行为导致他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其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的;
等等。
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是指诈骗金额特别庞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始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指二十万元人民币。
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定义同样广泛,例如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作为日常职业的行为人;
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行为人;
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人;
由于其诈骗行为导致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人;
利用诈骗所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人;
等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