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且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条件下方可自行交换已获确立权益的土地。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
承包方若因自身实际需求或者为了便于农作生产管理等因素,可自愿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相互间的交换,同时需向土地发包方进行备案,并向相应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然而,若双方在互换
土地经营权时未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则其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