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探讨的“担保期限”通常被定义为“保证期间”,即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有特定约定时,应依据此约定进行处理;
若并未作出任何规定或其规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该保证期间应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保证期间来说,这实际上是用来明确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时期限的重要时间段,在此期间内,并不允许出现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关于他人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来达成还款协议;
其次,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出支付令;
最后,当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提出诉讼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再次,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法律理由;
最后,该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须由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