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由其合法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时,该遗产将自动分为若干相等份额。
若某顺位继承人因生活困窘而未能获得劳动能力,在分配此类情况下的遗产时,应适当进行特别关照和补偿。
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看护责任或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此类情形下进行
遗产分配时,理应给予较多份额。
然而,如果某个具备
抚养能力并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
抚养义务,则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须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或许可以不予分配任何遗产,抑或是仅仅给予极少量的遗产。
在双方或数方继承人达成协议、并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亦可对遗产进行非平均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