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的房产,若于婚后在
产权证上增加了配偶姓名,可视作夫妻双方对于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重新安排和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产权证书上已载明另一方之姓名,则对方对此处房产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权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产权证书上有另一方的名字,在进行
财产分割时也并非必然会得到二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如有相关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执行;
若无协议的,则需结合各方面因素,包括各方对该房产所做出的贡献等,进行全面考量和评估。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