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35年的发展和变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从事
信用卡诈骗活动,并且金额达到一定高度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
刑罚。
具体来说,如果涉及的金额规模较小,即在2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那么
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要支付至少20,000元的
罚金。
然而,如果涉及的金额规模较大,即在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至少50,000元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行为,即在500,000元以上,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支付至少50,000元的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针对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再次,假装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但实际没有获得授权的行为;
最后,就是恶意透支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而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依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