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男性在缔
结婚姻之前为了赢得女方欢心而进行的赠送行为,原则上并不被视为
彩礼范畴。
这是由于彩礼通常是建立在步入婚姻殿堂的大前提之上产生的传统习俗。
此外,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可判决
退还彩礼:
即双方尚未依法注册结婚;
已登记过但确实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共
同居住,并且基于此原因导致男女双方最终
离婚;
男方在求婚时向女方支付了高额财产,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同样也会因离婚而面临彩礼的退还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