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涉及房顶违建问题且违建者未能积极主动自行拆除
违法构筑物时,地方执法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硬措施实施强制拆除。
2.若擅自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域内兴建房屋、设施等工程项目,并且未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所确定的施工要求进行建设活动,那么该行为将受到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严厉制止,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勒令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若
逾期仍未修正或改善违规情况,则地方乡、镇级人民政府有权力对其进行拆除处理。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