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金钱借贷事务上出现
拖欠款项、并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时,
债权人可向
司法机关申请查封、冻结相关
债务人的财务资产。
而对于失踪人士的财务则应交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
当事人关系亲密的其他
近亲、朋友等进行
代理监管。
失踪者所背负的税务义务、
债务以及其它待支付费用等,皆应由
代理人依据失踪者的现有财务状况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若自然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两年以上,
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自然人类型为失踪人员。
同时,第四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财产代理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失踪者的财务,确保其
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失踪者所欠下的税务义务、债务以及其他待支付费用等,均应由财产代理人从失踪者的现有财务状况中进行偿还。
如若财产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踪者财产遭受损失,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