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内在联系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这两种负债产生的时间节点是相吻合的,均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所发生;
其次,它们需要支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所拥有且合法存在的各种财产资源,其中不仅涵盖了动产,还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各类资产;
最后,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尽可能地优化和妥善处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