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属于特殊主体范畴;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其表现形式应当是
过失犯罪;
再者,本罪所侵害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血液、血液制品的严格
管制制度以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本罪往往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工作或者违反了其他重要操作程序,从而导致了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不良后果。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