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再进行转贷所签订的借贷协议;
其次是利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签署的借贷合同;
第三种情况则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放贷人以盈利为目的向广大公众提供借款时所签订的借贷合同;
最后一类情况则是当一方明知另一方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仍然与其达成借贷协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