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均负有互相抚养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当任何一方未能尽到此项职责时,理应得到抚育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其中一方因经济原因陷入生活困境,另一方则有提供适当援助的法定义务,这实际上是夫妻间互相扶助义务的延伸和体现。
因此,对于残疾人士而言,在面临离婚问题时,他们完全有资格要求对方为自己提供相应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