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在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3个月尚未偿还,则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以下情况亦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偿债能力却仍然大额透支,无法清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无任何返还能力;
(三)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