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有关
证据仍有所欠缺,可能将会依法将此案移交至所属辖区的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
若在此过程中,确有必要让派出所协助搜集更多相关证据,那么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将该
案件移交至派出所。
同时,公安机关须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的侦查工作,并将所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呈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理评估。
为了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但此类情况仅允许出现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