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首要如何进行界定时,我们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对于那些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并且最终决定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组织来说,他们应当再次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由那些能够准确代表单位整体意志的间接责任人,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要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罪行;
其次,如果单位犯罪行为在事前并未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并实施,且犯罪所得均归属于单位,那么这些人员也应该主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