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主体在与已注册商标同属一类或是相似类型的产品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仅有一字之差的标识或与其相近似的标识,此种情况足以使众多消费者对此产生混淆误解,那么可以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行为主体在与注册商标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关的领域或产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差一个字的标识,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归为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