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犯罪分子;
其次,对于
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或者在审判阶段已经怀孕的罪犯,都不应被
判处死刑;
最后,对于在审判期间年满75周岁的罪犯,原则上也不应适用死刑,但如果其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他
人死亡,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