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与欠债人之间的联系在于债权与债务的相互牵制,而欠款人亦被尊称为债务人。
债权乃一典型的相对性权利,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挥效能,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可对第三方形成约束力。
所谓债权人,通俗上我们称之为债主,指代那些将资金贷给他人以获取利息收益的人们,即发放借款的人士;
至于债权人,特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对方(债务人)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债并非仅限于借贷关系才能产生,实际上,法律规定了四种债的产生原因: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