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所产生的
孳息,具体而言,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须依据如下情形进行判断和分析:
首先,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未对该孳息进行任何劳动付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部分孳息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婚前财产范畴;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着对该孳息的劳动付出,那么这部分孳息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对于婚后所得的孳息以及增值部分,我们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例如,对于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没有付出劳动的部分,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婚前财产;
然而,对于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收益、经过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部分,则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