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其合并与分立以及解散环节均无需设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展开相应的清算作业。
然而,当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经营期限达到饱和状态或出现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时;
或者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时;
又或者当公司因违反相关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或撤销时;
甚至是当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散公司时,这些情况都将触发公司的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