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项资产被同时设定为多个债权人的抵押物时,该抵押财产在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产生的价款应当依据如下规定予以偿还:
首先,若抵押权已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偿还顺序应按照登记的先后次序来判定;
其次,若是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获得清偿;
最后,针对那类未曾进行过任何登记的抵押权,其清偿金额则将按照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