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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在这方面,我们将针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建筑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确保其不得低于发布征收房屋公告之日时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性质物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我们也会邀请具有资质认证的评估机构对此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确认。
2.在这个过程中,地级市的政府部门将会根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制定出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表以供当地的被拆迁居民作为参考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最新修订: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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