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之规定,
债权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行使
代位权:
即在
债务人为谋求自身权益而怠于行使债权及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利时,可能对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其到期债权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但需注意的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则不在此列。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